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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日起港口收取设施保安费

来源: 时间:2006-6-2 10:26:26 点击:


1个标准箱要收20元,散货1吨收0.5元
  中国交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决定,自6月1日起,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(含集装箱)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。这项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出台,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。
  从在烟台召开的中国港口安全暨港口保安工作会议上获悉,交通部专门配套出台了《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并明确了收取和使用的相关事宜,即:集装箱20元人民币1个标准箱,散货0.5元1吨。据了解,中国各港口近二年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,配备港口保安的设施、设备,加强港口保安队伍的建设,进行港口保安演练演习,使港口管理和经营成本大大提高。为了适当弥补这一成本开支,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交通部决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。
  交通部水运司有关官员日前在上海召开会议上进一步解释,实施细则已于上月底在交通部网站上公布,细则首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,否则,该收费由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,而收费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或使用,其中八成用于港口码头实施保安措施的使用,二成用于公共区域设施管理使用。
  对于港口保安费的征收工作,交通部水运司港口处副处长林军保表示,六月一日实施保安的港口企业(出口和中转箱通过船公司)向进出口货主收;20呎箱是20元、40呎箱收30元、散货每吨计费0.5元,拼箱货按比例计算征收;国际中转箱、空箱、化肥、旅客不征收保安费;国际航线内支线港口不收,由直接装卸国际干线船舶的港口征收;国内沿途挂港装外贸箱各自按箱核收,国内中途多次装卸,最后出口港计收;保安费80%用于港口码头实施保安措施的使用,20%用于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使用。
  交通部表示,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实施后,各港口企业收到的保安费应当专项用于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,不得挪做他用,更不能做成企业收益只进不出。应做到应收尽收,合理使用。
  交通部强调,绝不允许任何港口企业随便减免港口设施保安费 ,各地港口绝不能将港口保安费作为不良竞争的手段,否则,所取得的保安证书有吊销的可能。
  至于较早前传出香港葵青货柜码头亦将于同步收取港口保安费,则未有太大的反应,有航商认为取决于他们会否收取,不在于航商部分,而是货主肯否付出,如货主肯付出,则航商会代收转交给码头,如货主不愿付出,航商不会强人所难。况且该收费一直未有在行业内形成共识。对增加任何费用,本地货主和中介服务商都十分抗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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